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503执恢35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富力低压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镇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施茂芳。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执行人: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蜀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根。
被执行人:吴江市桃源镇金泰电机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青云浔青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费洁。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富力低压电器厂、***、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吴江市桃源镇金泰电机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14714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