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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浙05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中垾镇太平行政村程姚村**。
被执行人: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八里店镇蜀山路**。
法定代表人:唐金根。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在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初执案件为(2021)浙0503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6790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院其已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67907元,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