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81执恢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朝阳镇工程公司第一施工队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黑龙江省嘉荫县朝阳镇粮食储备库干部,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被执行人: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和平牧场。
法定代表人:孙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确定还款协议,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81执恢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华
审判员 鲁 民
审判员 韩 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