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2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春柱,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嘉荫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公司)及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嘉荫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1.认定金环公司提交的供应材料市场总价3552786.90元缺乏证据支持,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价格进行评估鉴定。2.***已收取工程款5167749.74元,占案涉工程一口价的54.47%,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支持。***实际施工范围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不符,已失去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的基础。(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金环公司没有主*过3552786.90元这一数额,未举证,也未经法庭质证。(三)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错误。(四)二审判决违反公平原则。***垫款一百多万元进行施工,工程款得不到,垫付款也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施工合同的材料价款是否认定准确以及是否质证的问题。
经过一审庭审质证,双方对金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山沙、毛石、钢材、水泥、红砖等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均认可,只是对价格有争议。在二审期间,法院要求双方依市场价对材料价款重新计算,金环公司自行计算其供应材料的总价为4,046,504.74元,二审中金环公司根据当年的各种材料市场价重新计算为3,552,786.90元;二审法院要求***根据当年的建筑材料市场价计算金环公司供应材料的价格,其未计算,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二审法院认定3,552,786.90元为材料款,并无不当。***关于材料价款及未经质证问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已收取工程款是否缺乏证据支持的问题。
2010年4月1日,金环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内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承包范围包括土建、装饰、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及弱电避雷工程。2010年4月2日,金环公司将消防、给排水、采暖、施工现场用水及维护转包给何新龙。同年4月25日,金环公司项目部与哈尔滨成功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塑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协议书》。同年5月7日,金环公司项目部与嘉荫农场电业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将电气、照明、避雷转包给嘉荫农场电业局。同年6月6日,金环公司项目部与哈尔滨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檩条、彩钢板、老虎窗转包给哈尔滨市天宇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同年6月12日,金环公司项目部与哈尔滨天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及两份《合同书》,将外墙苯板粘贴、门窗线条粘贴、房屋隔水、隔气层、卫生间防水工程转包给哈尔滨天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年6月17日,金环公司项目部与**签订《施工合同书》,将外墙乳胶漆粉刷工程转包给**。同年7月3日,陶万礼与***签订《劳务合同》,将楼内外抹灰、屋面隔气、楼梯理石踏步等转包给***。同年7月18日,陶万礼与战加文签订《白钢扶手制作安装协议书》。根据上述事实,金环公司在与***签订合同后,将案涉建筑施工工程除主体以外的工程转包他人,***进行了建筑物主体工程的施工。***已收取工程款5,167,749.74元(包括人工费1,357,600元、运费190,196.84元、金环公司替***支付的人工费67,166元,材料费3,552,786.90元),占案涉工程一口价的54.47%。***也未举证证实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总造价超过金环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二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三、关于原审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
一审庭审笔录载明:2014年4月8日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内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并向双方进行了释明。***于2014年5月23日向一审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一审法院依法向金环公司送达。被告金环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接到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审法院依据***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再次开庭审理。从一审第二次庭审笔录可看出,举证期限曾因变更诉讼请求而延长,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发生在举证期间内。***应对其变更诉讼请求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认定***在一审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并无不当。***未能举证证明原审还存在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关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万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