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天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天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拓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2016)黑81民终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环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在一审时诉请天拓公司承担外墙保温工程重做等项费用,而一、二审法院仅判决天拓公司给付苯板材料差价款,并且该差价款仅为苯板厚度的差价款,根据鉴定意见,天拓公司所使用的苯板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苯板密度未达标,二是粘贴抹胶未达标,三是苯板网没做保护层,因此,一、二审法院仅从苯板厚度方面判决天拓公司给付差价款,不采信鉴定意见中关于因苯板未达合同标准只能拆除重做的意见,属于严重违法。另外,金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过高,一、二审法院对此分担明显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外墙保温工程所属黑龙江省嘉荫农场滨江小区1-14栋楼已经竣工,整体验收合格,交付住户使用多年且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金环公司对外墙保温工程重做的必要性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仅判令天拓公司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并无不当。因天拓公司无建筑施工资质,金环公司与该公司所签案涉合同均无效,另案依照法律规定,在案涉工程所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已判令金环公司参照合同约定向天拓公司支付外墙保温工程价款。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天拓公司所用材料与约定不符,原审判决从维护金环公司利益角度出发,判令天拓公司将外墙保温材料差价款返还金环公司,亦属合理。此外,原审判决依据天拓公司应给付金环公司价款数额与金环公司诉请数额的比例,确定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的分担,并无不当。综上,金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李鑫
审判员王玺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