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山、安帮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1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部主任。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嘉荫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
法定代表人:***,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绥化农垦金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环公司)及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嘉荫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黑民终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金环公司严重违约,**、***既得利润被瓜分。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缺乏证据证明。合同没有任何文字规定**、***垫资,二审法院应出具证据证明合同约定垫资条款。二审中金环公司出具的2631982.40元材料款都是单方作帐,没有**、***同意签字的字样。关于施工工期,**、***已向二审法院出示了停工记录,由于金环公司将8项工程外发包,导致工期滞后,有监理公司施工日记为证,**、***已于8月20日主体全部封顶。该工程已全部交付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金环公司非法扣留了**、***设备和塔吊。2010年金环公司强行扣留**、***所有设施和设备,并变相卖掉和丢失,造成租金损失。(2013)垦民初字第15号判决是正确公正的。**、***是独立核算单位,工程支出都投在工程造价之中,无须向金环公司请示。二审法院没经过工程预算鉴定,错误地将工程按百分比划分,**、***只承认收金环公司1,075,092.00元人工费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金环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等个人,双方之间的《工程施工内部合同》无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二、关于材料价款认定的问题
根据一审庭审质证的情况,双方对金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山沙、毛石、钢材、水泥、红砖等材料的种类和数量均认可,只是对价格有争议。在二审期间,法院要求双方依市场价对材料价款重新计算,金环公司根据当年的各种材料市场价重新计算为2,631,982.40元。同时二审法院要求**、***提供根据当年的各种材料市场价计算价格,但其未提供,二审法院采用2,631,982.40元作为材料款,并无不当。**、***关于材料价款认定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实体处理的问题
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经协商双方同意基础由**、***垫付。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放弃了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标准对其施工的主体部分进行司法鉴定,故二审法院根据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即**、***包工包料,金环公司提供材料应抵扣工程进度款,加之金环公司拨付工程款的数额,以及**、***施工所占工程比例等因素,认定**、***未举证证实其施工部分的工程总造价超过金环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并无不当。**、***关于二审法院没经过工程预算鉴定,错误地将工程按百分比划分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的问题
一、二审判决并未因施工工期、工程质量问题加重**、***的民事责任和负担,**、***关于施工工期、工程质量问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设备、塔吊涉及的款项问题
**、***认可一审判决公平公正,而一、二审判决关于设备、塔吊的处理结果一致,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部分判项,**、***对该问题继续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万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曹美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