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1123民初1178号
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康**,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亮、张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双艳和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晓军因事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故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双牌火车站商贸区车站路工程竣工,且经验收结算、审计核算,并交付被告使用,故被告因给付原告工程结算款4556321.08元,因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86万元,尚应给付原告1696321.08元。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该工程竣工结算后三年内将所有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1个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办理好工程结算;工程款分三年付清,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年内付工程款的30%,第二年付40%,第三年付30%,如被告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原告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即年利率18%,超过了年利率15.4%的上限,故违约金应按年利率15.4%计算。根据上述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视为2015年9月底,工程结算时间应视为2015年11月底。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即1、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的第一年,被告应付工程款4556321.08元的30%即1366896.32元。违约金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30日为209925.32元(计算方式:1366896.32×15.4%÷365×364);2、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的第二年,被告共应付工程款4556321.08元的70%即3189424.76元。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5月27日为238184.49(计算方式:3189424.76×15.4%÷365×177),从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为46256.12元(计算方式:589424.76×15.4%÷365×186);3、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第三年,被告共应付工程款4556321.08元的100%即4556321.08元,被告给付260万元,被告还应付1956321.08元。违约金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5日为346670.81元(计算方式:1956321.08×15.4%÷365×420);4、从2020年1月26至2020年4月28日的违约金计算为67345.62元(计算方式:1716321.08×15.4%÷365×93);5、从2020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法庭辩论终结日)的违约金计算为160318.61(计算方式:1696321.08×15.4%÷365×224),上述违约金共计1068700.97元。至于该工程尚未缴纳的税款由原告在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前缴纳。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证据一,系原告写的报告,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系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四,系书证,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一、《火车站商贸区车站路工程施工合同》和《银行支付凭证》1份,拟证明被告方按合同履约支付了合同所明确的工程款项,且已累计支付286万整; 二、双政办发(2017)23号文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无权认可超合同10%以上部分的合同款,需要按政府要求审批才能支付超10%以上的工程款; 三、施工单位原来的一些请款程序文件和发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想要拿到工程款必须履行约定的程序审批,经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相关工程税票等资料; 四、审计决定书,拟证明审计部门是在2017年10月18日才收到原告提交的相关结算资料,没有按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30天以内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原告在此款违约故自竣工验收合格到2017年10月18日该段时间内不能计违约金。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是事实,给付的工程款是事实;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不认可。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因本案被告的工程量增加,原、被告双方的工程结算经双牌县审计局的审核,双牌县审计局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该办法并不能阻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项,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三,原告未提交反驳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不能证实原告违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3月24日,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双牌火车站商贸区基础设施工程(第二标段),中标金额260万元。2011年3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双牌县火车站商贸区车站路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内容:道路的路基路面、给水排水排污、人行道、绿化、照明等工程项目。具体按业主提供的施工设计图所包括的工程范围和内容及设计变更以及设计图会审纪要为准。工程总工期210天,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进场开工,210天竣工。合同价款约260万元,具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为准。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结算总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的造价为准。工程付款方式为:工程款分三年付清,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后,一年内付工程款的30%,第二年付40%,第三年付30%。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还就竣工验收、违约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开工,期间工程因拆迁等原因停工,2015年9月工程竣工,该工程实际施工中增加了工程量。尔后,双牌县审计局对双牌县火车站商贸区车站路工程竣工决算情况进行了审计。2018年2月14日,双牌县审计局作出双审投报(2018)6号审计报告。经审计审核,该工程竣工结算价4556321.08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6万元,其中:2018年5月28日付款260万元;2020年1月26日付款24万元;2020年4月29日付款2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该工程超预算太多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一、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6321.08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1068700.97元。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17元,减半收取计16858.5元,由被告双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853元,原告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泽群
书记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