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2财保148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市人,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超超,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3689509498R。
法定代表人:魏海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下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625,916.28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进行担保。2022年9月13日,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名下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625,916.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新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爱玲
书 记 员 王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