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121财保1445号 申请人:***,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安县人民法院的(2023)湘1122执1124号案件标的款95万元,申请人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环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东安县人民法院的(2023)湘1122执1124号案件执行标的款9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