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2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923民初1741号
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祥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兆胜,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普惠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需要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9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济南科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可征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