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保58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高月会,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38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保全人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韩广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