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46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慕林,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泰阳路以西,汶阳街以南,矩平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高月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59元,减半收取6179.5元,由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振华
审 判 员 亓雪飞
审 判 员 尹逊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金鹏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