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与**、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5民初141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济南市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慧,济南济阳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宁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月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柳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董殿荣
书记员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