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791民初396号 原告: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蟠龙山大道以东,泰阳路以西,汶阳街以南,矩平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高月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东侧中山路南侧(开发区实验中学东邻)。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卯向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洲***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公司)、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天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天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卯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建设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541070.65元及利息(利息以541070.65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菏泽天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6日,中国建设公司(甲方)与山***公司(乙方)签订《菏泽万达广场项目总承包工程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合同》、2018年10月30日双方又签订《菏泽万达广场项目总承包工程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山***公司向中国建筑第二公司总承包的菏泽万达广场提供防火卷帘产品深化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及保修服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山***公司完成了涉案工程,并交付使用。2019年9月2日,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菏泽万达广场项目总承包工程防火卷帘供货及安装竣工结算审核书》,该审核报告对案涉的工程的结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为:报审工程送审工程造价为1093112.7元,审定工程造价为1073447.65元;审减额为19665.05元,并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山***公司与中国建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山***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中国建设公司至今尚未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及利息。 中国建设公司辩称,公司同意庭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15万元,剩余的款项等菏泽天安公司支付公司后,公司在七个工作日支付给原告,同意支付利息。 菏泽天安公司辩称,涉案项目工程结算金额为1073447.65元,公司已经支付给中国建设公司共计682377元,尚欠中国建设公司工程款391070.65元。对于原告的主张的利息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6日,中国建设公司与山***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山***公司向中国建筑第二公司总承包的菏泽万达广场提供防火卷帘产品深化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及保修服务。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经山东新联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审核,于2019年9月2日出具核算结果为1073447.65元,原、被告三方均予认可。现菏泽天安公司共计支付给中国建设公司共计682377元,尚欠中国建设公司工程款391070.65元。中国建设公司向山***公司支付工程款532377元,******公司工程款541070.65元。 本院认为,山***公司与中国建设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涉案工程山***公司已施工完毕并经验收、交付,对其要求中国建设公司支付下剩工程款541070.65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主张利息以541070.65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菏泽天安公司尚欠工程款391070.65元,山***公司要求菏泽天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41070.65元及利息(以541070.65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菏泽天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欠付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391070.65元范围内,对第一项中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1元,减半收取计4605.5元,由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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