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亿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辖终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楸,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鄂伦春自治旗亿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克一河镇五居林业局资源科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蟠龙山大道以东,泰阳路以西,汶阳街以南,矩平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高月会。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伦春自治旗亿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1民初3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涉及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上诉人作为票据承兑方,其陈述、质证等情况对于本案有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可以由票据支付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提升审判质效,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鄂伦春自治旗亿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鄂伦春自治旗亿家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原审被告重庆庆科商贸有限公司向另一原审被告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承兑人为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该票据由被上诉人持有。因该票据被拒付,故而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山***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其住所地在山东省宁阳县,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该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唐 娜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杰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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