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309执52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分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779656.48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1082.28元,依法划缴受理费人民币50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3500.00元以及执行费人民币10197.00元后,余款人民币782385.28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9民初3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袁焘
书记员  卢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