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09财保31号
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东路清湖地铁口C出口旁**国际商务大厦12楼1210、1211、121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378号-380号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劼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