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19522号
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和平东路清湖地铁口C出口旁**国际商务大厦12楼1210、1211、12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0569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工业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922947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怡昌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7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7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