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9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564215182,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八坼社区新营村。
法定代表人:郭芳。
被执行人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6913418XX,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江兴西路420号(龙庭锦绣花园3-603)。
法定代表人:缪新华。
原告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9296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5990.00元,执行费269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020年1月21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3、2020年1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其中农业银行账户10×××61、10×××19均为保证金账户,无法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变现受偿。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9296号(调解)民事法律文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