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1390号
申请人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郭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高峰,系公司执行董事。
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861.25元,执行费为3273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月15日,本院依法与申请人进行初访谈话,申请人同意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则本案可以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
2、2019年2月2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3.2019年2月12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2019年2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线索。
5.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5月21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院进行调查,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9年5月22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19年6月1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线索。
9.2019年6月17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恢复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72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王进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