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773号
申请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新营村。
被执行人: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9294号(调解)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83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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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迮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