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773号
申请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新营村。
被执行人: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运东大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9294号(调解)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江恒达星湖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83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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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韩长安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迮美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