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新营村。
法定代表人:郭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静,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嘉元路858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维,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0507民初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前支付原告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000元。二、原告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纠葛。三、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生效。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0元,由被告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2021年2月4日前直接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晓敏、程鹏已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到庭履行。
2、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量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818、828号宝地商务广场房产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的多个案件查封。本院正由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亦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具函参与分配。
3、经查,本院于(2019)苏0507执3512号案件中于2020年4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奥迪牌汽车一辆、苏E×××××骏逸牌汽车一辆、苏E×××××普瑞维亚牌汽车一辆、苏E×××××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苏E×××××奔驰牌汽车一辆、苏E×××××江淮牌汽车一辆,共6辆汽车,查封日期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2年4月23日。除苏E×××××车辆外,上述其他车辆因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故暂无法处置。作为申请执行人,若申请对上述已冻结、查封财产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4、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在(2020)苏0507执1732号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汽车一辆,拍的人民币260680元,因被执行人涉及众多劳动争议案件,故拍卖款均用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本案因立案较晚而未分配到款项。
5、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在(2019)苏0507执4094号案件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858号宝地商务广场的127套不动产,拍的人民币59440000元。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本案因立案较晚未分配到款项。
6、本院于2020年11月开始,在多个案件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818号宝地商务广场的142套不动产,共拍得66094826元。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对该款项进行了分配,但因本案立案较晚而未分得款项。
7、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0日、2021年8月16日经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0年11月25日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查得被执行人苏州台家开发有限公司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2018)苏0106执3503号案件作为权利人的诉讼或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19)苏0507执3271号案件中向该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该案的执行款。
9、本院已于2021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8月1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10、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通知申请人到庭,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11、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100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971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处置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财产正由被执行人涉及的其他案件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邹建良
审 判 员 路宽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程昊
书 记 员 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