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2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拆社区新营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509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83721元,申请执行费115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立案前询问接待,询问其是否知晓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2022年4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三、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13日、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多为保证金账户,其余普通账户均为轮候冻结,无法扣划。 2.**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数不动产和多数车辆,本院依法查封了与执行标的相匹配的不动产。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088号长华财富商业广场2079号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由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不动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不动产查封期限将于2025年4月2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088号长华财富商业广场1003号和2048号的不动产,以上不动产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本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并已发函常熟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以上不动产查封期限将于2025年4月2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因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8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3721元。本案已经收取申请执行费0元,剩余申请执行费1156元尚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509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