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民初146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环兴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华,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富连,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小庄六号中国第一商城丹佛豪园住宅楼B座27单元B号。

法定代表人:罗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千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马英为、第三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3万元的财产。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自愿为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京0101民初226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3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措施为:1、冻结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存款账户,账号×××(800140351608091001);2、冻结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存款账户,账号×××;3、冻结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存款账户,账号×××;4、查封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环兴路
51号的工业房地产。依据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续封申请,本院分别于2018年、2019年和2020年三次对上述查封、冻结进行了续封。其中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南京银行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账户×××续封日期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预冻额度2233万元。现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向该账号×××存入钱款,该账户余额已达2233万余元,故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存款账户(账号×××)及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存款账户(账号×××)的冻结及对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环兴路 51号的工业房地产的查封,北京欧美联合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上述解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斯毕士舞台设备技术(杭州)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杭州滨江支行存款账户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分行存款账户账号×××、座落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环兴路 51号的工业房地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欠歌
审  判  员   崔 赟
人 民 陪 审 员   赵力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黄碧珍
书  记  员   蒋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