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58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17号楼17层B-2006。
法定代表人:常义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本院在执行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风
审判员马世平
审判员*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