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1执30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民终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冻结的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91×××19账户、浙商银行10×××25账户为日常经营账户,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暂时解除该账户的冻结,如五月底前未履行则继续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91×××19账户、浙商银行10×××2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苑颖新 审判员  申 玉 审判员  王海亮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