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初4602号
原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49号院4号楼6层61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唐(洮南)三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通达办事处49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铭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合光能有限公司(香港),住所地:FLAT/RM4094FTOWERONESILVERCORDCENTRE30CANTONROADTSIMSHATSUIK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集团)与被告大唐(洮南)三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洮南三合公司)、第三人三合光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三合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唐集团、被告洮南三合公司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香港三合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唐集团诉称:洮南三合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注册,注册机关为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大唐集团为洮南三合公司股东,出资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占股比例为60%;另一股东为香港三合公司(SanscaLimited),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股比例40%。按照洮南三合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针对洮南105MW风光互补电厂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2011年7月6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向洮南市发改局下发吉发改审批【2011】731号文件,审批同意由洮南三合公司建设洮南向阳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该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如在有效期内未申请项目开工建设的,该文件自动失效。洮南三合公司注册成立后,始终未申请该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建设,该核准文件业已失效,公司设立目的已无法实现。由于洮南三合公司的主要项目始终未予启动,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已多年未能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结合实际情况,洮南三合公司继续存续,将会使股东权益严重受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大唐集团主体资格适格,且洮南三合公司已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予解散的情形。故大唐集团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洮南三合公司,维护大唐集团的合法权利。综上,大唐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散洮南三合公司;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洮南三合公司承担。
洮南三合公司辩称:请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予以公正裁决,我们同意公司解散。对于大唐集团的诉请无异议。
第三人香港三合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洮南三合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成立,注册机关为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现共有两名股东,其中大唐集团出资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占股比例为60%;香港三合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股比例40%。洮南三合公司的公司章程第七条规定“合资公司经营范围:合营公司将承担下列各类项目的开发和咨询服务:风力和太阳能发电、供电和售电以及出售CDM项下的核证二氧化碳减排额”、第八条规定“合资公司主要业务:针对洮南105MW风光互补电厂项目进行前期工作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
洮南三合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运行情况:关于公司董事及董事会。一、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二、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合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双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其中3名由甲方(大唐集团)委派,2名由乙方(香港三合公司)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甲方(大唐集团)推荐,副董事长由乙方(香港三合公司)推荐。董事任期4年,经委派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三、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当在合资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任董事长,***为副董事长。公司自成立至今从未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
洮南三合公司提交本院:1.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1年12月31日洮南三合公司处于建设期且并未开始运营;2019年的审计报告显示,洮南三合没有任何收入,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负债1,864,850.18元。
2011年7月6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吉发改审批【2011】731号文件,内容为:“关于洮南向阳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洮南市发改局:你局《关于吉林洮南向阳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委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建设洮南向阳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为大唐(洮南)三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十、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如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2017年2月17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能发新能【2017】5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一、2017年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新疆(含兵团)等省(区)为风电开发建设红色预警区域。其他省份为绿色区域;二、红色预警的省(区)不得核准建设新的风电项目,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弃风问题。电网企业不得受理红色预警的省(区)风电项目的新增并网申请(含在建、已核准和纳入规划的项目),派出机构不再对红色预警的省(区)新建风电项目发放新的发电业务许可”;2018年3月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国能发新能【2018】2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一、根据对各省(区、市)2017年风电开发建设和运行情况的监测,2018年度风电开发投资预警信息如下:甘肃、新疆(含兵团)、吉林为红色预警区域……二、红色预警区域暂停风电开发建设,集中精力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量风电滞纳问题。已核准的风电项目暂缓建设,已纳入规划且列入各年度实施方案未核准的风电项目暂停核准,电网企业停止受理缓建和暂停核准项目的并网申请……”。
本院在开庭审理后,经查阅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后,最终与香港三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告知其可与大唐集团联系,进行调解,大唐集团称:香港三合公司与其联系,希望进行调解,但是大唐集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并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一份申请书,希望尽快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即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就本案而言:
一、关于大唐集团是否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具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大唐集团持有洮南三合60%的股权,其单独股东表决权已经超过了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公司解散之诉持股比例的要求,是适格的原告;
二、关于洮南三合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确已出现严重困难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具体表现为:(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洮南三合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但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十年之久,从未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和董事会。洮南三合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三、关于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问题。依据洮南三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合资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解散:(五)合资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之规定,洮南三合公司成立后主要业务为洮南105MW风光互补电厂项目,该项目包括5MW光伏及100MW风电组成,对于5MW光伏,虽然5MW光伏已经取得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批准,但是依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吉发改审批【2011】731号文件《关于洮南向阳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的规定,该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因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故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对于100MW风电,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国能发新能【2017】5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2018】2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2018年度风电投资监测预警结果的通知》,吉林省为红色预警区域,地方暂缓核准新的风电项目。综上所述,洮南三合公司经营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洮南三合公司已经符合解散的情形,同时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洮南三合公司经营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获取收益更无法实现,继续存续股东权益势必受到重大损失。大唐集团投资洮南三合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
四、公司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香港三合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过多方努力最终与香港三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上,并告知其可与大唐集团联系,进行调解,以期通过股权转让或股权收购等方式破解公司僵局。但是大唐集团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双方已无法通过内部自治等其他途径协商解决。
综上,大唐集团提出解散洮南三合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大唐(洮南)三合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大唐(洮南)三合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