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8民初1234号
原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新城区洛栾快速通道北斗公寓楼1号楼1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732450736R。
法定代表人:邓红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光,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峰,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嵩县祥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海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阳艳
书 记 员 张燕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