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02民初3633号之一
原告: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07。
法定代表人:郑秋官,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夏梅,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XX镇XX花园XX幢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650839X6。
法定代表人:高硕,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福建省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
原告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等额财产。本院作出(2022)陕0902民初36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安康市恒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限额为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原告安康市聚力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圣林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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