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初1541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聪慧,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28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650839X6。
法定代表人:高硕。
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左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