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4407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28幢1-2号。
法定代表人:高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国,男,该公司员工。
***与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绪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