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5民初3572号 原告: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2298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LFT5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28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650839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甪城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甪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德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甪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龙公司向甪城公司支付合同款45000元;2.判令德龙公司依据合同向甪城公司支付违约金1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德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7日,甪城公司与德龙公司签订《物资材料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甪城公司向德龙公司提供PVC排水板。2021年9月13日甪城公司向德龙公司供应价值45000元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双方据实结算,并在货到现场20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未付的则以逾期应付款项为基数,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货款的百分一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但至今德龙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甪城公司要求德龙公司支付货款的同时一并主张违约金并自愿降低违约金的数额至13500元。 甪城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物质材料销售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发票验证系统截图等证据用于证明其诉称事实。 德龙公司辩称,对甪城公司主张的签订在案合同及未付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认为甪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适当调整。据了解,工地上还有货物,甪城公司未及时跟进退货清场工作。 德龙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证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对在案证据进行了庭审举证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在案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21年9月7日,甪城公司与德龙公司签订《物质材料销售合同》,约定甪城公司因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均和宸玥府项目施工需要向甪城公司购买PVC排水板,单价为7.5元/㎡,双方以实际送货量进行结算,预付款为50000元,货到现场20天内德龙公司付清剩余货款。逾期付款的德龙公司应以应付货款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货款的百分一向甪城公司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德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2021年9月13日,甪城公司向德龙公司交付6000㎡排水板,后甪城公司向德龙公司催讨货款未果,遂涉诉。 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结合案涉合同对货物单价的约定及已经扣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甪城公司主张德龙公司应付货款总额为4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确认。现甪城公司要求德龙公司依约支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甪城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综合考虑德龙公司逾期时长、***甪城公司的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支持9000元(45000×20%),超过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德龙公司主张存在退货,但未提供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六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 二、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元; 三、驳回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计631元,由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