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2777号 原告: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枫公路2298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9LFT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28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650839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甪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