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上梅乡人民政府、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2民初2166号
原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7650839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上梅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夷山市上梅乡下屯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33630。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暨兴福,男,1968***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被告: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夷山市北大街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820039629778。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市上梅乡人民政府、武夷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45元,减半收取计3672.5元,由福建省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妃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