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皖0403民初4443号
原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62元,减半收取计13981元,由原告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化冰
代理审判员 连星星
人民陪审员 严 坤
书 记 员 马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