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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20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三森五金建材批发部。
经营者:豆泽楠。
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
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
本院在执行大武口区三森五金建材批发部与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202民初24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及赔偿款763468.57元,承担执行费10035元。2022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三森五金建材批发部以需要提出追加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202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郜金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唐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