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兴万国工贸有限公司、某某3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05执2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万国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勉某,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负责人:**2。
被执行人:**3,户籍地址甘肃省宁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兴万国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3、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386249.13元,执行费5694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3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22年4月25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105执22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梅
审判员  谢 旭
审判员  杨晓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