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周平与冯鉴中、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1378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冯鉴中,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被告: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秦达仁。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
负责人:黄垚。
原告周平与被告***、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审判员张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