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664号
原告***。
被告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门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中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侃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