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3419号
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福寿东街泰恒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茂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杭州若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江路**博邑商业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俞燕,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若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现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5元,减半收取3023元,由原告潍坊海洁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