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民终9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裕,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张家村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经生效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主张其受伤为工伤,被上诉人应当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但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受伤时间这一基本事实并未查明及认定。发回重审期间,应当查清上诉人受伤是否在工作期间,再在此基础上判断上诉人是否符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的条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1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苏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栾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