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针对被执行人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辽0211行审69号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组织机构代码00165382-0,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调研员,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男,系大连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49923-9,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于2014年6月20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青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出了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8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22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141.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72,2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年6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141.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08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拆除项,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群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