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划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503执102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鑫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山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天水鑫明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位数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城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户内的存款884645元。
二、划拨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城关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户内的存款144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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