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与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陇民二初字第442号
申请人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笃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人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并提供了有效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陇西县宏富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项目部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