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谈林宝、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民终19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谈林宝,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飞光纤光缆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疏勒河街556号。
法定代表人:闫长鹍,该公司副总裁。
上诉人谈林宝与被上诉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飞光纤光缆兰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在卷证据综合评判,且亦未依据谈林宝的主张及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抗辩意见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致使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谈林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6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杨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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