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5民初163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225021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6600344618。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温  云  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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