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5民初163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2250213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6600344618。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水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温 云 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