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5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漳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漳县柯寨村李家沟门社。
法定代表人:姚俊德,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路。
法定代表人:张四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强,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静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男,195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漳县。
申请执行人漳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甘1125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273515元及逾期利息468398.82元。被执行人***对本金1273515元及其中的利息0.11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各承担案件受理费8650元;本案执行费15308元由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强、***承担。
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武山县东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当天履行50万元,于2021年6月起至2021年11月每月月底履行12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53515元。于2022年1月至2022年5月每月月底履行78000元,于2022年6月31日前履行87084.82元(含案件受理费8650元)。
综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甘1125执4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虎
审判员 赵建中
审判员 张学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蔡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