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执32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东路201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4283113-3。
法定代表人周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平,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56176084-3。
法定代表人何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红塔公司)与江苏中江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字6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新红塔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中江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江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2017年7月25日、同年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江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至宜兴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江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及土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中江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街道××前村××房产××套,产权证号分别为1000069483、1000069482、1000069480、1000065189、1000065187,前述房产本案已查封,但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查封,另该公司有坐落在宜兴市××街道××前村的土地两块,土地证号分别为宜国用(2012)第28600005号、宜国用(2012)第28600004号,该土地已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封,且有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支行抵押,该块土地由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置中,本案等待分配。除此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至宜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中江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该公司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苏B×××××、苏B×××××、苏B×××××、苏B×××××号的车辆四辆,前述车辆已被本案查封,但无法查找。
5、2017年12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现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同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中江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尚有3640359.58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282民初字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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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许乐群
代理审判员  魏 涛
代理审判员  丁 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