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保889号
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1338,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洲,江苏法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中医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00466286047N,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东顾巷社区中南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高宇峰。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2406号。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冻结或查封等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劲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