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261号之二
原告: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96759700E,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西漳村。
法定代表人:浦嘉宏,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博凡,江苏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武,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311338,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周冬,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红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4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0642元,由无锡建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江琳